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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进一步深化市属国企改革: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不超过总人数20
发布/更新时间:2018-05-03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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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签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接轨。


根据《指导意见》,今年底前,将基本完成员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建设,使企业内部“三项制度”与市场机制体制全面接轨。



精简人员机构

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不超过总人数20%


《指导意见》提出,市属国有企业应综合分析自身因素,按照集团化管控、专业化管理、集约化运营的要求,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对职能相近或相似、重叠交叉较多的应予以归并;并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严格控制企业用工总数。


管理层级和管理人员配备也应精简,要加快整合企业各层级,精减法人单位,缩短管理链条。不强制设置上下对口机构,管理层级原则上应压缩至3级以内。职能部门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原则上只设一级,并从严掌握管理岗位设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


劳动用工要契约化管理

员工进出应依法且透明


劳动用工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切实做到全程公开。


另外,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应签尽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劳动合同对实现员工能进能出的作用;要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绩效要求、奖励惩罚以及续签、解除合同条件和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等市场化用工约束性条款。


严格实行人事考评

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力度,除应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外,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要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为主,对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考评档案。且考评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对于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降职降薪,不以照顾性或享受待遇的岗位进行安排,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绩效导向分配薪酬

探索符合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收入分配制度


《指导意见》在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方面所提要求最多,涉及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企业负责人实行差异化的薪酬分配、完善薪酬分配约束监督机制、规范员工福利保障制度等。其中,实行以岗定薪绩效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合理划分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比例,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大于基本薪酬。


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应实行中长期激励措施,鼓励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鼓励具备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关键人才依法依规实施中长期价值分享、附带权益计划、中长期业绩奖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并且对企业计划内实施的关键人才激励薪酬,允许在工资总额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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