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中瑞国资国企改革网

电话:010-5165208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改革动态
国有科技企业3月1日起可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
发布/更新时间:2016-03-02     文章来源:中国国企改革资讯网
点击浏览: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记者从财政部官方网站获悉,这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暂行办法》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 
      《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和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该项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暂行办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在全国的推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闻资讯 | 咨询服务 | 培训课程 | 改革案例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Copyrights Reserved @2015
中瑞国资国企改革网 技术支持:行知科技
展开
京ICP备1002442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