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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
发布/更新时间:2019-01-03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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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消息,北京市近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改革国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由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意见》对国企工资总额增长的幅度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

这里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意见》提出,要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以及不同职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职工增减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同时,要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本市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职级、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此外,还要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收入能增能减。

《意见》还要求,要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也将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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