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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大调整 提升企业分配自主权
发布/更新时间:2019-01-10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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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9日获悉,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内部下发,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据了解,办法加大了企业分配自主权,并将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竞争类央企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工资总额与央企效益相挂钩,实现薪酬能增能减,并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分级管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并继续探索周期制管理方式;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功能定位,确定差异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方式;对接改革试点,探索一企一策,并建立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单列工资管理。三是健全决定机制。建立“一适应、两挂钩”决定机制,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多因素综合决定。同时,按功能定位,探索结构化管理,优化国资委工资调控方式,并明确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探索以丰补歉。四是强化配套管理。强调企业是内部分配责任主体,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权责对等监管到位。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形成运转协调的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总额要和央企效益相挂钩,效益增长了工资才能够增长,效益下降工资总额则要适度下降,强调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亦不减工资总额,并引入行业对标调整;二是加大力度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分功能定位扩大备案制范围,竞争类的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其他国企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核准,强调企业是推动内部分配改革的主体责任,并强化事中监测事后监督明确违规罚则。三是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可以申请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实行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三年类保持不变。


周丽莎认为,国有企业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调控指标体系、调控方式,强化与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紧密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状况,确保企业用工总量、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能够反映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劳动成果。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在具体企业的充分体现。这样可以鼓励劳动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做贡献,既能体现劳动的价值,也能促进国企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体现了市场的共性因素,也体现了企业个体的个性情况,更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作为国家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预计未来还将出台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励并约束企业负责人着眼于长期效益。(记者 刘丽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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